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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批判性思维教育探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3-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批判性思维教育探析,要通过开设专门的批判性思维课程等方式强化法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必须依赖现代高等法学教育。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但亦存在诸多问题。为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通过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充分重视法科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应当从多种途径训练其批判性思维能力。

一、批判性思维的基本内涵

批判性思维直接源于杜威的“反省性思维”:能动、持续和细致地思考任何信念或被假定的知识形式,洞悉支持它的理由及其进一步指向的结论。关于批判性思维的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是: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涵盖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倾向(或气质)两个维度。

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提出恰当的问题和做出合理论证的能力,可概括为八个方面:(1)抓住中心思想和议题;(2)判断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判断推理的质量和逻辑一致性;(4)察觉出那些已经明说或未加明说的偏见、立场、意图、假设以及观点;(5)从多种角度考察合理性;(6)在更大的背景中检验适用性;(7)评定事物的价值和意义;(8)预测可能的后果等。

批判倾向或气质也即批判精神,是指主体有意识地进行评判的心理准备状态、意愿和倾向,包含下列六大要素:(1)独立自主;(2)充满自信;(3)乐于思考;(4)不迷信权威;(5)头脑开放;(6)尊重他人。

批判性思维的展开内容主要有:(1)论题与结论是什么?(2)理由是什么?(3)哪些词句的意义有歧义?(4)什么是价值观假设与描述性假设?(5)推理中是否存在谬误?(6)证据的可靠性有多大?(7)是否存在竞争性原因?(8)统计数据是否具有欺骗性?(9)哪些重要的信息被遗漏了?(10)可能得出哪些合理的结论?

批判性思维的价值在于:(1)帮助我们达到真的结论;(2)增加我们的知识;(3)帮助我们做出较好的决策;(4)帮助我们说服他人;(5)向他人解释真理;(6)为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从上述关于批判性思维描述看来,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本质在于以一种理性的批判精神,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去审视、质疑、建构一个论证,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讲理”。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是现代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让学生学习批判性思维技能和方法,培养其批判精神。“世界高等教育会议”(1998)发表的《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指出,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教育学生能够批判地思考和分析问题,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承担社会责任。

二、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

高等教育在于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体现了学术性与职业性的有机结合——学术性是指学问、科学,是认识论的范畴,解决“是什么”与“为什么”的问题;而职业性则是指技术、手段、方法,属于实践论的范畴,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卓越计划的目标应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即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法律人最独特的能力和“安身立命”之本,就是基于法律知识与法律精神“法律人思维能力”,卓越的法律人应该体现出思维能力的“卓越”。

什么是法律人思维?学界见仁见智。季卫东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孙笑侠教授将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概括为五个方面: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只在程序中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第四,只追求程序中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董玉庭教授等以司法活动为中心,主张法律人思维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即:(1)在理念层面,作为法律人应具有区别于普通人的方法论原则;(2)在具体层面,作为法律人应具有操作法律的实际技能。具体而言,法律人思维中的方法论原则包括:权利义务优先、合法性优先、程序优先、理由优先、平等对待优先五个方面;法律人思维中的具体技术应当关注法学理论和司法经验等。胡平仁教授主张,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乃是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以法学思维为先导的思维习惯或思维定势,此三者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对法律人的行为模式和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上述观点体现了认识法律人思维的多重视角,如法律人的思维特征,法律人思维的主要内容等。笔者认为,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我们更关注的是法律人进行“法律人思维”的能力。“能力”一词指“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各种主观素质的总称,是认知能力(思)与操作能力(行)的有机统一。法律人思维能力建立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但单纯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并不构成能力,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不仅体现在知识层面的“复合”与“国际视野”,更体现在法律思维能力的“卓越”。“批判性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思维能力的重要内核,贯穿于法律人思维之始终,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理由在于: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本质在于以一种理性的批判精神,运用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去观察、分析、建构一个论证,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去“讲理”。法律活动领域恰恰是最需要“讲理”的社会职业领域。

首先,从法律的性质上看,法律是在一定的科学原理和价值观支配下的行为规则,其核心内容在于规定社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法律规则直接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利益分配结构,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赖于“良法”之治。法之善恶,不辨不明,法之“辨”,离开批判性思维,何以为继?

其次,从立法活动来看,立法活动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博弈和重新分配的过程,从理想状态看,立法过程应当是民主参与的,各方利益主体(代表)充分表达利益诉求,批评、揭露他人所提主张的错误与荒谬所在,论证其所提出的立法主张的正当性,于此情形,对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要求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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