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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中的社会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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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第三,开除违规大学生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相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不考虑社会成本及边际成本去分析一个“赢利模式”是不全面的。科尔内曾经说过:“不应该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科斯认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社会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一个违反校规的大学生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当然会增加学校的教育成本,但它可以减少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校开除一个违规学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背离了应负的社会责任,转嫁为社会成本,是学校得利,社会买单,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发生了冲突。那么,社会应当有一个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冲突,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要求学校为社会利益(大众利益)而忍受管理成本的适度上升并非不合理。

第四,通过立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在开除违规大学生的案例中,学校的教育责任和管理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理由。建立这种约束机制的目的是,从社会成本出发,使学校管理学生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发生转变,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因此,高校对于开除学生的处分规则,应当由国家立法决定,这是学校对学生管理权限的边界。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我们认为,校方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使学校的责任和成本被推卸和逃脱,转嫁给他人或社会。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学校的收益会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社会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个人和单位如此运作成本的途径往往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社会应当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必须立法,对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把学校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引导到符合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Wolfgang Kasper,Manfred E.Streit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2.

4、张杰,殷玉平。大师经典——1969-200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学术评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5、毕世杰。发展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社会成本问题的外部性视角[EB/OL].北望经济学园,2003-09-13.

7、谢作诗。社会成本的神话[J].经济学消息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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