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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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立法三部曲,它的通过与施行,标志着我国在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工商机关作为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针对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多种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因此,《行政强制法》的施行,必将对工商行政执法实践带来积极的影响。本文主要对《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工商行政强制如何改进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促进行政强制规范化。
一、促进工商行政强制规范清理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看,我国行政强制实践中,各级规范性文件甚至行政命令都可能设定行政强制,正是设定权的“乱”成为行政强制“乱”的源头。故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首先在总则第四条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然后,在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且属于地方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几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并且明确规定行政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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