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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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实施将对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带来重大的影响。笔者结合学习体会,谈谈工商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是否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m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据该条规定,认为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六十口内作出处罚决定,也就是该条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而笔者认为,法条中的“处理决定”应当是指对查封、扣押的物资如何处理的决定,而不一定是处罚决定。如果已查明违法事实,应当没收的物资,需要作出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查明违法事实或其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需要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在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列举的第四种“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是指案件尚未查明,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出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的决定,但因查封扣押期限已到期需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从立法本意上看,《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是为了防止过久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造成财物利用价值丧失或影响经营活动而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机构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后,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只要在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案件,就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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