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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职教集团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1-18

浅谈完善职教集团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这一文分析确立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独立法人身份、完善职业教育集团组织机构、强化职业教育集团制度建设、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经费的投入体制等多方面措施。

近年来,在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25个省市组建了200多个职业教育集团,参与单位6000多个,成员学校达到2400多所,合作企业达到3600多家,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然而,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从而导致一些职业教育集团虽然轰轰烈烈地成立起来,但其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教育集约化发展的集团化办学功能和优势尚未完全发挥出来,职业教育集团“集而不团”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建设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速完善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

现就完善职业教育集团运行管理体制与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独立法人身份

目前除个别职业教育集团外,我国建立起来的大部分职业教育集团组织本身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身份,是一个非法人组织。由于职业教育集团组织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身份,这就使职业教育集团组织本身还不是一个法律上认可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职业教育集团本身没有公章与帐号,其组织功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限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集团紧密度的程度来看,由于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身份,成员单位加入集团或开展某种合作,都是由成员单位与牵头组建方单位之间签定协议,构成一一对应的契约关系。这类协议的甲乙方关系不是成员和集团之间的关系,成员与集团之间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是难以界定的,导致集团成员之间的紧密度受到局限。二是从行使权利的角度来看,集团的一切操作规范的法律有效性都只能通过某个成员单位(大多是牵头单位)的法人地位来实现的,在集团对外开展各项活动例如联合招生与企业缔结校企合作协议时,只能以某个成员单位的身份而不是集团的身份来行使权力,导致权利的局限。三是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集团法人身份的缺失,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中就难于界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导致了运作的随意性。因此,要加强职业教育集团的建设,强化其管理与运行,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快确立职业教育集团组织的独立法人身份。

从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性质与功能上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实质上是一种以团体会员为主要成员的社团性组织,主要在集团成员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中介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在民政部门注册,授予职业教育集团社团法人身份,将职业教育集团纳入社团法人的管理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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