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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外社保基金运营安全的保障机制

编辑:sx_houhong

2014-03-18

国外社保基金运营安全的保障机制,基于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原则,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障社保基金运营安全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包括基金筹集、保险支付和投资运营的全部过程,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将基金而进行的各类投资是社保基金运营的基本环节之一。鉴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基金,是劳动者的“保命钱”,因此,安全性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行的首要原则。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就是指社保基金在运营时首先必须保本,并在此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因此,追求安全性是社会保障基金必须遵从的最基本要求。基于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原则,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障社保基金运营安全,包括:相应的监管机制(社保监管组织体系、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审计与监察体系等)、安全投资运营机制(如:投资运营机构的选择、预警指标的确定、投资品种和比例限制、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等)。

首先,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基本保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制定比较完善的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文件,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防止因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任意行事而使社保基金遭受不当损失。为此,各国对社保基金运营与监管的法律规定都非常详尽、规范,从而保证在机构设置、基金征收与使用、基金运营与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处在严密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同时,通过对侵占、挪用养老金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例如:美国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1974年制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1986年制定《金融服务法》、1995年制定《养老保险法》,新加坡于1995年制定《中央公积金法》、2001年通过《养老金法案》。这些法律都具有较高的效力层级,这就使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保障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止行政首长、监管机构对基金运营的非制度化的任意干涉。

其次,独立高效的监管。所谓的独立监管,就是指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权,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团和个人的干预,对所负责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活动及责任保持独立地位,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职权边界明确,互不干涉、越位,又密切合作。目前,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在一国之内的监管部门则趋于统一。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有一个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如日本的厚生省、瑞典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等。当然,在社保基金的运营方面,为了适应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可能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既体现社会保障体制的社会化、规模化、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又兼顾个别保障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在监管组织体系上,确保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责。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具有多层次性,老年、遗属、残疾和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劳工赔偿则由各州自行管理,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办,铁路工人保险由联邦铁路工人保险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保险则由联邦文官委员会管理。通常,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突出特点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各尽其职。其社会保障日常管理由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保持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但是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管理由社会保障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负责,该联盟是具有公共职能的私营机构。社会保障费缴到征收联盟后,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局的严格控制下拨给各基金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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