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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

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1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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