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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促进

编辑:sx_wangha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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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之间互利交换、实现社会分工协作的经济体系。交换行为的成立,都是以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共同遵循某种制度规范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交易的一方很可能运用强权优势,掠夺弱势一方的利益,形成不公平交易。另外,任何交易都是有交易成本的,当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收益时,交易活动就难以进行,这就需要有合理的制度安排来降低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为保证契约有效,合作与交易顺利进行,促进信用秩序的建立,政府的制度安排是关键的。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关于交易活动的规则,制度通过界定和限制交易主体的选择,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来源于交易活动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

二、政府的监管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通过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政府的有效监管可以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政府在培育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体系的培育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不完善性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因此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

四、政府信用本身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信用是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组成。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因此,政府信用对社会信用起着导向作用。政府若带头遵守诺言、讲信用,则可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政府无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它损害的不仅是个人或部分人的利益,也不仅是政府的信用形象,而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中,成为社会信用恶化的“催化剂”。另外,政府失信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必然引起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危机,从而动摇政府统治的基础,加大“政府失灵”,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用的降低乃至丧失是产生社会信用危机的根本因素。因此,政府行为示范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秩序。

五、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也能够成为金融市场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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