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3-20
中西方社会组织存在的客观背景比较分析,可以找出我国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历史原因,探寻适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道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结社革命”兴起,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转型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成为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也纷纷建立,我国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均有一个通病——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究其原因,与我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一、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
把所要研究问题的含义搞清楚,是研究一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涉及到国际比较分析时,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含义,甚至会大相径庭,与社会组织相类似的概念还有“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
“第三部门”是美国学者Leavitt针对以前人们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非私即公而提出来的,指的是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强调的是组织的非营利性,即这些组织建立的初衷不是为了营利 ;“志愿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靠志愿者的志愿加入和工作投入 ;“非政府组织”是专指政府和私营企业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政府组织以外的私营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的外延更广,英文是CivilSociety,概念比较模糊,是为了体现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分立而提出来的,是与政府相对应的概念 ;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
这些概念虽然名称不同,内涵有不同的侧重,外延也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基本含义上都是指处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一系列社会组织,是在“国家-社会-市场”三元分立框架下提出来的,对“国家-市场”二元理论的发展,其特征大都可以用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律性、志愿性、公益性来形容。
二、西方发达的公民社会和固有的自治传统
(一)个人本位与公民社会
在西方社会,个人本位不同与中国传统理解的自私自利,而是一种“倡导个人自由行为的社会理论” ,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要建立在保障个人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基于个人本位的秩序逻辑,西方社会的“公”与“私”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众“私”即“公”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西方社会的“公”与“私”观念不是对立取舍的。“私人领域”强调了个人意志在法律规范下享有自主权,特别是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公”则代表相对于统治者个人而言的国家、公共权力,因此,个人本位的秩序规则核心是如何制衡国家的或者其他各种特殊霸权的权力。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私人领域的公民社会形成,成为独立于国家的自治空间,进而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二)自治传统
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就有自治的传统,自治传统对于民间组织的成立及其社会公益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例如美国的特殊环境形成了美国的乡镇自治传统,由于到达北美洲的人大多是来自于英国的公民,而这部分公民大多是受不了英国专制集权的压迫或者宗教的迫害而来到美洲的,因此在美洲刚开始的时候他们选择了自治的形式。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社会的具体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确信公民的集体力量永远会比政府的权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这种自治的源起形成了美国社会的自治传统。
在德国也有自治的传统,德国乡镇行政的基础是自治原则,即公民应当自行调整和管理地方事务。在德国地方自治是通过有独立权利义务的公法团体来实现的,这些公法团体将市民组织起来,通过法律的授权行使地方自治权,管理地方的社会事务。西方的这种自治传统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基础,同时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三)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模式
现代的社会组织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社会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独立于国家,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享有经济生活的自由,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的自主性增强,自由、竞争的意识加强,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需求也日益多元化。随着市民自由、民主、平等意识的增强,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权力制衡结构,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形成了有效限制,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民的愿望,为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要受到制衡,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边界的限定,形成了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的权力要受到社会的有效限制,受社会监督,政府的自身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均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张。
三、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与专制集权
(一)国家本位传统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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