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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完善刑事国家赔偿制度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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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集中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权力的制约的法治精神。但是现行《国家赔偿法》虽然经过修改,弥补了部分不足,但在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仍然有待完善。

  一、我国刑事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

  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一直较少,作为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更是少之又少。但是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不时见诸报端。可见并不是我国国家赔偿案件较少,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最终获得国家赔偿的受害人较少。这说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尤其是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一)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法为赔偿原则有待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国际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只有国家赔偿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这一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纵观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主要有过错责任、违法责任、损害责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以公权力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过错为赔偿原则,主要代表国家为德国,违法责任原则以公权力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为赔偿原则,主要代表国家为土耳其、瑞士等国,损害责任原则以是否使受害人遭受损害为原则,主要代表国家为日本、俄罗斯等国。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适用的违法行为原则,但该原则自实施以来争议较大,如果公权力机关没有违法,但给国家赔偿权利人造成损害,是否国家赔偿义务人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呢?如侦查机关依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并经审查起诉机关批准逮捕,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根据已掌握证据也指向该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并无违法行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审查起诉后,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因证据变化等原因,导致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此情形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并无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并不能最终获得国家赔偿,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客观上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国家赔偿法》是依据客观事实还是依据法律事实断定受害人没有犯罪行为,来进行国家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行为违法为原则的《国家赔偿法》存在着缺陷,不能以行为违法为唯一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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