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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村集体内部的民间力量无法进行监督1.村民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支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对村委会监督的方式有召开村民会议、罢免村委会成员,另外就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村党支部主要成员的监督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已经逐步远离传统,由原先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村民的利益也变得更加多元化,缺乏促使其作出一致行动的利益纽带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召开村民会议议事,或团结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在很多时候是很难的,这种法定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真正启动是比较少的。而前文所述的乡村干部之间的那种关系则使得通过向上级政府反映这个监督渠道的作用大打折扣。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制在实际当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2.村民监督意愿不足,监督能力存在欠缺。当前,除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通过在城市务工、经商,农村能够提供的挣钱资源相当少,仅仅依靠农村的土地耕种,很难维持生活,因而,现在的农村居民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如何从城市挣钱。这种状况下的农村居民日益原子化,集体的意识越来越模糊,他们对村集体的事情往往不是那么关心,对村官进行监督的意愿比较低。而且,在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谋生之后,长住在村庄里的居民更多的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民主意识相对较差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现在人们多称之为“386199部队”,这些人也很难有能力去践行监督村官的行动。
(三)村官自身的素质问题1.农村优秀人才流失致使高素质村官缺乏。长久以来,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城市以其优越的物质、文化条件,以及能够提供给人的巨大发展空间,对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有着极其巨大的吸引力。较早时期,比较优秀的农村青年通过参军,后来通过考试等方式成功离开农村,获得在城市生活的机会。改革开放以后,一大批比较有闯劲的精明的农村居民,在经济大潮中取得不菲业绩,在获得成功后选择到城市居住。而留在农村的居民相对而言则是文化素质较低、竞争力比较弱的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青壮年居民的绝大多数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更是抽空了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人力资源。这种情况下,村庄里只留下少数“剩余精英”,可被选择的“领袖人物”不言自明,无论是基层干部看来,还是当地农民看来,选不选“都是他”,“领袖”毕竟还是要从“精英”中选,结果选举成了“多余”,这种状况使得选择高素质的村官非常困难。
2.村干部选任过程中存在疏漏,导致一些政治素质低下的人员走进村干部队伍。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选举在村官的选任中起了较为突出的作用。但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法律中对贿选等不正当选举行为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就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规定;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这导致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强制选举等不正常的现象的处理乏力。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官,其各方面素质令人担忧,实践中甚至出现黑恶势力占据村官职位的现象,而一些乡镇为了加强对农村的控制,甚至纵容、扶持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人员担任村官,这严重伤害了村级管理组织的形象,给农村居民的带来了损害,这些缺乏起码素质的“村官”走上腐败之路也就不足为奇了。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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