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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学术界的立法现状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可以看到当代行政观念的成功确立以及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这些都是基于当代宏观政法的不断完善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成果。各个国家,无论遵循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持有的是何种阵营的观点,都在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将本国的法律体系作出了适当的调整,最为突出的调整模式就是讲传统的行政权力相互制约模式转变为现今的以行政相对人为核心的程序权制约模式。根据这一重大改变,许多国家都发起号召,试图在最短的时间里制定出行政程序法,从而将大幅度提升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并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一次做出严格的限定,什么时候可以被“当事人”、“私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私人”等次替换,什么时候不能,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在行政法程序中进行相应的改动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政治行为不仅仅拘束于这狭小的范围里。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这个概念运用的范围极其广泛,而它自身的法律支撑又显得过于薄弱和不堪重负,所谓供不应求,大概就是这样了。
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对人行政法相较于其他国家还是很薄弱的、有待进一步发展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整理,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萌芽阶段,是非常不完善的,即仅仅停留在法律义务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完全的上升到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对高度。这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是有极大的影响和不便的。
第二,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法律上的规范和引导是单方面的,并不完全和双向。对于一些行为,现存的法律知识停留在制裁和禁止的高度,是一种消极规制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很好,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内部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缺乏积极引导,不具备相应的预防性研究等。
第三,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规定效力不足。有如下体现:
1.在使用的相关法律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是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所服务的。人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有效的寻求法律手段,致使人们无法可依、无法可用。这是极其不好的现象。
2.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一些规定中并不适用,这是目前相对人行政法行为问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相应的解决,从而形成了法律的空白地段,这也是极其不好的,对于未来的社会生活会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迫切的要求提高。
二、将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合理定位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行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系统包含着两大体系,一个是权利系统,另一个是义务系统。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统一的,换句话说,权利加上义务就是我们常说的法行为。我们都同时使用者权利、履行着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直接途径。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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