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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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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实体上的公正是司法判决上的公平,即应把法律事实作为依据,运用法律为准据,在准确事实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恰当作出中立的判决结果。程序上的公正是过程的公正,而实体上的公正则是结果上的公正,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只有实现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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