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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境界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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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 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推进职能下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方案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的决定》(下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完善财税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主要关系

根据1982年《宪法》,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对于行政事务,《宪法》原则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并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组织、职权和监督等关系。

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及其部门与省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以下关系。

(一)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关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通过对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的不完全列举大致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见表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大致划分),《宪法》并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省级政府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的关系

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有的国务院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国务院授权监督省级地方政府,如监察部有权对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有的国务院部门如公安、审计、统计等部门,与省级政府共同领导双重领导机构。

(三)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有些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如省监察厅、局对本级政府和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有些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依法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门。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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