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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浅谈群体性信访的理性对话之路

编辑:sx_changxl

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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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法院群体性信访是法院处理信访的重点,群体性信访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解决信访问题首先是解决对话问题,而对话需要理性。本文通过分析法院群体性信访的特征和成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实现法院群体性信访理性对话的路径。

论文关键词 信访 群体 理性对话

本文以法院的群体性信访为研究对象。法院信访的提出较早出现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中①,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细化了信访接待的有关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趋于激烈,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增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明确提出“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企业职工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涉及企业的案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再次强调妥善处置集体访等重点信访,显然群体性上访不仅成为一种上访的组织形式,而且成为了法院处理信访的重点和难点。

解决群体性信访的治本之策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容置疑,解决问题不能脱离实际,面对群体性信访当事人的首要实际问题就是要解决“对话”问题。由于群体性信访当事人人数众多,诉求表达容易激烈,所以如何使当事人能够与法院接访人员理性平和的对话便成为首要问题。实现与群体性信访当事人理性对话,就必须了解群体性信访这一信访组织形式的特征,以及可能的信访原因。

一、法院群体性信访的特征

法院群体性信访的特征主要表现:

(一)诉求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法院的群体性信访表现为基于同一个事实的多个案件当事人或是同一个案件的多个当事人的“聚集”,这种基于同一事实或是同一案件聚集的当事人有着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群体性信访的当事人正是因为具有共同的诉求而走到一起,反过来这种诉求的高度同一性又促使他们走到一起,并且表现出团结一致的群体特征。诉求的高度同一性使得法院群体性信访当事人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在群体性信访当事人聚集交换意见或是信息时,共同语言的增多使得群体性信访当事人对诉求的确认进一步趋同,并且诉求较单个个体时更高。

(二)诉求在群体中得到强化

正如上述所谈到的,不同个体当事人因为共同的事实和高度同一的诉求而聚集到一起,这种群体聚集导致个体信息得以在其他个体中间传播,同时个体之间信息相互影响,让他们认同的信息在群体内的成员之间叠加,并最终在某个具有一定知识或是地位优势的个体总结后变得诉求趋同,如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是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人,在拆迁案件中,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又有相关拆迁经验的个体,他的意见会很容易得到其他个体的认同,这种被群体认同了的个体意见成为了“权威”意见,这种权威意见再经过群体中的激烈个体的强化传播,使得诉求由个体意见上升为群体意见,并得到群体的认同和强化。这种群体的强化使得个体对这一诉求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都抱有极大的希望,并确信不疑。与此同时,诉求在群体的发酵下得到强化,甚至走向极端。正如桑斯坦指出的“进行讨论的一个群体的成员通常到最后所采取的立场,与讨论前成员所持有的倾向总体相同,而且更为极端”。

(三)群体间相互依赖加强,但个体依然保持较高的独立性

在个体的诉求变成群体的诉求之后,个体感受到了群体带给他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使个体产生了对群体的依赖,群体的聚集越多,这种依赖感便越强,以至于个体在群体聚集散开后,会觉得自己虚弱与无助,甚至是离开群体庇护后感到恐惧与紧张。这使得个体更渴望融入群体,从中获得安全感和共同诉求带给他的内心确认,这种个体离开群体后的虚弱感使得群体的存在更有意义,群体的团结得到加强。但是群体的团结并不能代替个体自身对个体利益的追求②,群体对于个体的意义更多的是“人多力量大”,个体对于自身的利益追逐在内心并未动摇,当然群体的存在价值也未动摇。

(四)群体领袖的意见更具影响力

一旦个体变得依赖群体,群体的凝聚力就会得到加强,而在以往的群体讨论中总是能够说出代表大多数个体意见并最终形成群体意见的个体,就会得到整个群体的高度认同,出于群体组织和个体依赖的需要,这个能够代表群体的个体,便会被群体推举为领袖,由他来代表群体对外发声和对内传递信息。群体领袖一旦产生,随着他的权威的加强,他的意见也会由一开始只是大家意见的传声筒,最后可能纯粹只是他个人的意见也演变成群体意见,而且领袖意见极具传染性,甚至相距遥远的人也能感受到传染的力量,领袖的意见往往将群体引向非理性,使得信访变得混乱和难以控制。

(五)群体性信访当事人相对理性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信访,法院的群体性信访当事人具有相对理性。他们是因为对法院的审理或裁判不公而发起的信访,但首先他们都经过了法院的开庭审理,或是作为被告被动参加,或是作为原告主动参加。前者虽然表现为被动,但是在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都会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对部分事实和法律适用给予认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般内心有着对法律的较高信仰,或是认为法院的审理或是裁判是值得信赖的,相信通过诉讼能够得到预期的利益。主动参加诉讼的信访当事人一般较被动参加诉讼的信访当事人具有更高的理性,信访当事人的相对理性是法院信访的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即便是在法院的群体性信访中这种相对理性也并未消失。

二、法院群体性信访的成因

法院群体性信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群体的组织特征、组织中的个体特征及个体与组织的关系特征,而法院群体性信访的成因则表现在个体对法律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以及对自身的认识上,主要表现在:

(一)法院“裁判不公”假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信息传播技术的普及,法院的审理或是裁判已经不再是一个秘密。信息传递过程中,对法院审理或是裁判的负面报道具有快速、面广和放大的特点。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基于人们猎奇的心理,以及“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信息传递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人们对法院公正审理或是公正裁判的内心期待。这种期待在得到正面的激励时,会得到不断的正向加强,得到负面的打击后,就会演变为对期待的彻底失望和不断怀疑。基于“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信息传播特点,人们更容易接收到负面的审理或是裁判信息,这种负面的信息使得人们对法院公正审理或是裁判的期待落空,转而变得失望和怀疑。而出于对法院审理或是裁判的监督,这种以监督为目的的负面报道较正面更多些,影响更大些,所以人们更容易形成法院“裁判不公”的内心假定,这种内心假定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消除。在面对一些敏感案件时,这种内心假定会更加坚定,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关乎当事人重大利益问题时,哪怕当事人利益稍有得不到满足,便会很容易怀疑法院的“裁判不公”。

(二)当事人的弱者心态

在法院的信访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弱者身份”的定位,发挥了很大作用,表现为当事人自认自身的社会弱者身份,主观认为社会对弱者不公。由于其在生活中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经常受到来自“强者”的欺压,自身受到不公正对待,因此,这种当事人也较容易将社会生活中“弱者”身份带入到法院的审理或是裁判的认识上,认为法院也不公正,也像社会生活中的其他人一样欺负他。调查显示信访原因中有58%信访者是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才信访。这种“弱者”身份的自我认同,可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当事人成长经历中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社会生活中负面信息的接收较多,以及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政策的影响(当事人更多期待弱者身份带来的利益)。

(三)习惯与法律的冲突

法律的制定虽然考虑了习惯的因素,但仍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而法律有时又会表现出“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在所难免。当法律与习惯冲突时,当事人对两者“效力”的选择,表现为“有利原则”,即那个对自己有利,就会认同那个。信访当事人选择认同习惯,这种选择本身也印证了“习惯为社区成员所能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它们的害处”。对习惯的认同既有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又有为争取自身利益的野蛮考虑。正如卢梭所言,“我们的种种欲念的发源,所有一切欲念的本源,唯一同人一起产生而且终生不离的根本欲念,是自利。它是原始的、内在的、先于其他一切欲念的欲念”。

(四)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矛盾

法院的裁判依据证据,通过证据认定推理出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但是当事人认为“法律事实”就应是“客观事实”,而案件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一旦与当事人认定的“客观事实”不能相符,并且裁判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当事人就会将责任归咎于法院。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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