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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影响

2013-08-26

第二,书面审把申请人“关在门外”,缺少面对面的交流、对质与辩论,复议又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容易让申请人心生疑窦,不信任、不接受复议决定。

上述第一点已被近期的复议改革实践所关注。目前的认识是,“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运用简易程序或者书面审查的办法解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当面审理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45] 这是对上述第22条的变革性诠释。但是,在我看来,不单“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即便是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审查清楚的,只要是当事人申请当面审理的,都要当面审理。否则,我们无法回应上述第二点,这也是中国情境下才有的问题,超出了英国人的理解。

但我们理解的当面审理比较单调,近似法院的开庭。而英国的口头听证却形态多样,还包括通过视频连线、电话或者其他双向性即时电子沟通(other means of instantaneous two-wa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等形式。这是我们迄今没有使用过的。当然,我相信,随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发展,这些形式也渐渐会多起来。

当面审理应当采取什么样式呢?从英国的传统上看,口头听证一般是对抗性的,这被多数人视为程序公正的黄金标准(The adversarial oral hearing has been regarded by many as the gold standard of procedural fairness)。[46] 近年来,为提高效率,在创新的名义下,开始引入了究问式(inquisitorial)。澳大利亚的行政上诉裁判所(the Commonwealth Administrative Appeal Tribunal)近似我国的体制,它属于行政范畴,采取的审查方式是究问式的。[47] 从我亲身参与北京市的几起复议案件的审理看,我们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上一般都不刻意区分对抗式或究问式,而是混杂使用,为凝练争议点和提高审查效率,似乎究问的成分多些。

在我看来,究问式更契合行政复议的快捷、经济、专业等特点,第一,不受当事人的论点与主张拘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第二,可以主导审查进程,提高审查效率。第三,也能够解释复议委员会为什么可以加强实地调查。

当面审理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场,各自陈述,互相辩驳,凝练认识,明确主要事实、法律问题以及争议点。为此,就应允许律师介入,允许申请人事先查阅卷宗、证据和有关依据,被申请人也负有相应的告知、公布义务。

八、 结束语

就我们所知,行政复议制度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行政诉讼异常强大,行政复议不彰显、甚至可有可无,如德国。二是将行政裁判所并入司法体系,实现高度司法化,如英国;三是在行政系统内实现相对独立,如我国台湾地区。[48] 各有各的理念、传统和实际诉求。

很显然,第三种模式对我国当下的行政复议改革影响最大。因为既不颠覆传统观念,改革成本又低。英国的改革在大框架上虽不适合我们,但在司法化过程中的细节、经验与技术却值得我们学习。

我对这场改革的基本判断是,首先,建立复议委员会,通过“掺沙子”、票决制、审裁合一、“不当被告”、当面审理、说明理由来提升其独立性、公正性。其次,随着司法元素的迁入,行政复议在程序上越来越接近法院的程序,至少是和诉讼上的简易程序差不多。行政复议的便捷、灵活、经济,似乎更多的要靠简易程序、调解、复议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有效率的辅助工作等来实现。最后,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及其构造在解决政策敏感、合理性以及认定具有专业性的事实方面仍然保留着明显优势,恐怕连法院也不敢轻易涉足或推翻。以裁决原理进一步拉张复议范围,是积极吸纳纠纷、减少流入信访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