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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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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首先,确定规划目标、拟定规划在性质上属于起始阶段的草拟行为。这两个发展阶段,均是行政规划的初步形态,并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或者说均不构成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处分。因而,确定规划目标和拟定规划的行为均属于阶段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其次,实施规划属于行政规划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规划的范畴。对于实施规划,从行政规划的发展过程来看,它是行政主体采取有关的措施而使行政规划得以实现的阶段,因而它是一个“规划后”阶段,严格来说已经超越“行政规划”的范畴。在探讨行政规划的性质时,不应也不能将实施规划这一个阶段纳入其中,否则将无从探讨行政规划的性质,因为行政主体既可以采取行政行为来实施规划,也可以采取行政事实行为来实施规划。

最后,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的行为性质。对行政规划的行为性质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是“确定规划”阶段,这个阶段是行政规划的完成阶段,规划的确定意味着规划的完结。如果说行政规划具有“最终处分性”的话,那么也只能体现在规划的确定阶段。但事实上,我们仍不能就此直接推定出“确定规划”具有“最终处分性”的结论,而必须对“确定规划”作进一步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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