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23
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动产征收如土地、房屋的征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尤其作为国家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之一,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对不动产征收。
不动产征收已经成为进行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前奏曲。根据最新统计,我国2002年1-4月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416.4亿元,同比增长27.1%,增幅较2001年同期增加11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投资全年完成1467.5亿元,同比增长38.8%,增幅较2001年同期增加了16个百分点,成为拉动投资增长的主要牵动力量。在2002年1-4月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基本建设占51%,房地产开发占27%,更新改造和其他各占18%和4%。按照著名经济学家董辅réng@①的预测,我国未来10年的房地产将呈乐观发展态势。他认为:据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的房地产投资比前年增长了25.3%,仅商品房销售达到了4626亿元,这个增幅比固定资产投资、基础建设投资的增幅都要高得多。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在信用消费、银行降息、税费减少、人均居住面积小等诸多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将会持续升温,将会成为今后几年内社会投资的一个持续热点。
作为国家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孪生行为”,不动产征收的进行与人们的私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引起法学界的关注。2000年问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中,将财产的征收与征用明确规定出来。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的征收与征用被混为一谈,两者的界限不清。征收的法定目的与条件相当含糊,由于立法思想上对私财产保护的轻视,导致不动产征收中屡屡发生片面强调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给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护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不动产征收中的公正与公平。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必要的理念分析和制度规范的重构。
不动产征收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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