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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法学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23

在“人身关系流变考”一文中,我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存在形态,强调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人身关系

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证明了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由此为人身关系无论在重要性上还是逻辑上都先于财产关系的结论提供了前提。完成此文后,我又对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中的存在形态进行了研究,得到的基本认识是: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前者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人格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后者将之理解为关于主体的法律能力的规定、人格权关系和亲属关系,后一种理解的外延远远大于前一种理解的。我国在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上对主体资格问题的遗漏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从而导致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位置的后置。

苏联模式

首先必须承认,我国民法学界对人身关系的研究十分薄弱,表现为在两部民法研究综述中都无关于对人身关系研究的综述,这可能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民法学界已经为搞清楚什么是财产关系耗尽了全部精力,无余力专门写作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

1964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显然,该纲要用“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术语指称我们现在谈论的人身关系。从逻辑上看,它隐含着“人身财产关系”与“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区分,苏联民法宣称自己只调整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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