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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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走上法治化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报告首次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刊发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通知,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日趋规范,而2007年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条例》更是使信息公开的建设达到高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和救济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有了更好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政府再也不能随意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更不能没有任何理由的拒绝公开信息,否则公民便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可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总体体现出法治化程度逐渐加深的特点,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再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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