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5-04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过程中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则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3)产品告知缺陷,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合理危险性。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果生产者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则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会对使用者产生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以认为该产品存在产品告知缺陷,从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种情形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尽管上海某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产品责任中受害者的诉权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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