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5-04
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探析,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与判处罚金刑中的相关制度方面的建议。
一、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犯罪低龄化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根据笔者所在单位业务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行上,如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对绑架、敲诈勒索、强奸等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52条仅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原则规定。具体适用罚金刑的规定主要有二个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同时第4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犯罪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二、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罚金刑
理论和实务界对未成年犯是否适用罚金刑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犯不宜适用罚金刑,其理由有三点:一是绝大多数未成年犯并无固定收入和财产来源,罚金必由近亲属承担,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原则。二是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金钱的方式出现,因而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以钱赎罪、以罚代刑的印象,从而滋长未成年人金钱万能的观念。三是对于判处较大罚金无法支付的未成年犯,增加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的心态,有悖刑罚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罚金刑,其理由是:(1)适用罚金刑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的收监关押,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2)未成年犯父母或监护人代缴罚金后,会因此而加强他们管教孩子的责任感。(3)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罚法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适用罚金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未成年犯可以适用罚金刑。对未成年犯不宜适用或限制适用罚金刑的观点,理由侧重于未成年犯有无个人财产作为是否应该适用罚金的标准。对未所年犯适用罚金刑,《刑法》有明确规定,而且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可以适当按照未成年犯的情况和具体犯罪情节,确定罚金的大小,对于确实是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可以更好的帮助保护未年人。具体的理由有:
1.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被判处的罚金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但这并非是变相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视作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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