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4-14
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就准婚姻关系作相关探究,以期该问题得到重视。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要定义准婚姻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婚姻的概念。通说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婚姻主体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缔结的身份性契约。或者说,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了较为强烈的挑战。同性婚姻的出现,使得婚姻不再局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且在国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德国于2001年颁布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在民事身份、财产及继承等法律领域的行为具有相当于婚姻的效力。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实则也是对传统婚姻关系的挑战。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就将其称之为非法同居。豏这样的称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对于准婚姻关系来讲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它仅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所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
二、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
(一)必要性
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二)迫切性
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三、准婚姻关系的界定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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