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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将代理权的授予视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已经是学界的通说并得到各国立法支持。授权行为虽然常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伴而生,但授权行为并不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当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授权行为是否有效?无因说和有因说的理论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都不完美。在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情况下,承认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行为之间的有因性,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当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授权行为无效,代理权授予问题的再思考进而代理权不存在,代理关系不产生。而对于不知道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效力瑕疵而与无代理权的“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则可借助表见代理制度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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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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