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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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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
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
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作品经作品进行数字化无疑是对作品复制使用,如未经同意将会侵犯版权人的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如果要求数字图书馆在适用任何一部作品时都要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在现实情况下困难重重,因为其获取作品授权的成本将大大高于其盈利。因此,作品的授权问题将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质言之,只有解决好海量作品的的版权授权问题,才能推进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长足发展。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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