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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

2013-08-25

三、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二)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即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与名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隐私权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把它作为“名誉权”中的一类来进行保护的。因此,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名誉权的独立的人格权,应当从法律上确认他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三)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同时也要明确隐私权的范围才能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公民的隐私权切实得到保障,因此要明确隐私权范围。但是隐私权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范围会有所扩张。在立法中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具有拓展性。

(四)加强对隐私权的救济力度

在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隐私权的救济力度;作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违法必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五)进行尊重公民隐私权的普法教育

进行尊重公民隐私权的普法教育,是对隐私权保护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强对隐私权的宣传,提高全民的隐私观念,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风尚,使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失去滋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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