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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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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后,自愿婚检人数直线下降,导致不少疾病漏检,使许多乙肝、艾滋病等传播性疾病在婚后才暴露出来,而且造成出生缺陷儿增多。因此,有观点主张要恢复强制婚检,在尚未形成婚检意识的现阶段,强制婚检不失为一项有利的措施。也有人认为,婚检与否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强制婚检是一种权利的越位。

  对于婚检问题,笔者认为,提高公民优生优育意识是关键。

  在我国,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婚检制度。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后,婚检率急剧下降,而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则呈上升趋势。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仍需科学论证。笔者认为,婚检人数急剧下降的原因,关键在于我国《母婴保健法》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人们对遗传病的危害性认识不深,群众对婚检的重要性意识不够。加之一些部门婚检工作生硬,收费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损害了当事人的感情,造成群众对婚检比较抵触。因此解决婚检率急剧下降的关键,不在于强制婚检与否,而在于公民卫生教育的普及和优生优育意识的提高。只有百姓的意识提高到自己自觉去进行婚检,才能真正实现遗传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陈剑峰 柏淼

  从本质上讲,政府对公民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则是类似于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许可证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没有取得结婚证之前而共同生活的,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我国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中仅规定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书面声明”两项,当然婚姻登记许可的条件还有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很明显,婚检已经不作为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了。

  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规章(省级政府有权制定发布)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言而喻,如果省级政府为了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登记条件,而增加“强制婚检”内容,实质上是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条例》,也违反《行政许可法》,是双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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