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5-19
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收工作的理性思考,实现依法治税的关键;正确处理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税收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定位,切实解决好新的历史起点上税收工作中一些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而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税收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税负水平,简言之,就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它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中,国家通过税收收入所集中的程度,同时也反映财政分配政策的取向。宏观税负过高,会影响经济主体及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所得,挫伤其积极性;反之,则影响国家再分配的保障能力,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阻碍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可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税收与经济关系视觉下的宏观税负选择
科学、客观地分析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税收科学发展观的必要前提。税收植根于经济且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经济增长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决定着税收总量、增长速度和税收结构;另一方面,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通过税率、税负、税收优惠等在投资、消费、分配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联系就越密切。就税收弹性关系而言,税收收入的增长依赖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即税收最终来源于经济,经济的增长最终决定了税收能否长期保持增长态势。经济增长存在着上下波动的周期性,税收的增长必然也会受到这种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在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时,税收的增长率也会随之下降。因此,我们要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正确处理好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放水养鱼与应收尽收的关系,既不能违背政策擅自减免,也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二)宏观税负同经济规模的适度配比问题
在公共财政理念下,正确认识并处理宏观税负与经济规模的配比问题,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政府活动的范围相匹配。财政、税收收多少,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而是由政府的事权,确切地说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品和服务的成本所决定的。因此,财政、税收的规模必须由“事权”与“财力”严格匹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而不能随意、无原则地加以扩张和突破。二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借鉴“林达尔均衡”原理与受益原则相匹配。林达尔均衡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以及它们之间的成本分配进行讨价还价,并实现讨价还价的均衡,在税收上指的就是纳税人交税与获得公共品和服务要均衡。受益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从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益相联系。三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支付能力原则相匹配。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相联系。四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满足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分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本身的效益原则强调的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税收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尽可能保持财政收入和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其二,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三)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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