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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50—1979年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1980—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管理体制; 以下就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回顾。
1950—1979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79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形成“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一框架下,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1—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几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1—1973年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管理体制;1974—1975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管理体制;1976—1979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多次变动中,高度集权始终是这一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
1980—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此相适应,自1980年起,在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地方财权的同时,实行了“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分配体制。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实施后,地方财政的地位逐年上升,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滑,到1993年已下降到22%。这一体制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中央财政所得比重较低,宏观调控能力有限,不利于宏观目标的实现。二是由于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拉大了地区间差距。
(三)1994至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提高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1994年,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实行了分税制的重大改革。基本内容是: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收入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征管机构;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率挂钩,各地区“两税”(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长0.3%。此后,又调整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比例,调整了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划分比例。2002年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及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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