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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2)适时开征碳税,完善税收体系。碳税作为一个新税种,最先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其实质是指通过政府对碳排放征税,来减少人们对高碳能源的使用,引导人们使用绿色能源和节能产品,从而达到降低温室效应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税的实施已在西方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可考虑适时选择开征碳税。现阶段对于碳税的构想有以下几点:第一,纳税人:因消耗碳能源燃料而向大气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单位和个人。第二,课税对象:在生产、经营或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而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第三,计税依据: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因实际排放量不易监测,所以也可选择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第四,税率:从量定额征收。第五,纳税环节:可在生产环节征收。第六,纳税期限:以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为参照,可暂定碳税的纳税计算期限为1个月,自期满起7日内申报纳税。除了开征专门环保税种——碳税外,还应对现有相关税种进行调整与完善。其一增值税方面,扩大其优惠政策范围,并根据能源性质实行差别税率,即对煤、石油等高碳能源征收高税率,而对风能,热能等可再生资源征收低税率。其二消费税方面,针对高污染、高排放产品提高征税标准,按资源稀缺程度调整单位税额,对稀缺、不可再生资源课以重税,以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其三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技术研发投资风险大、周期长的企业,避免政策滞后作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其四资源税方面,转变其征管方式,采用定量与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征收,提高资源利用率。
(3)健全政府“绿色采购”机制。首先,以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方式及采购价格等,使得政府“绿色采购”走向法制化道路。其次,完善“绿色采购”标准,即对低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等过程制定规范的低碳认证标准,这是切实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必要前提。最后,规划并定制科学合理的“绿色采购”清单,推广新能源产品和环保设备的应用,引导社会公众走“低碳消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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