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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2)相关税收体系不完善,调控力度不足。我国当前缺乏一个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而且现有的税种调控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未针对节能减排设立专门税种。现行税收体系只存在于环保相关的税种。其次,现行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过于简化,规定不全面。例如增值税,针对“变风为电”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而对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产品,缺乏相关优惠措施,不利于调动企业进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低碳产品应用的积极性。最后,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滞后,征收方式不合理。针对新能源技术研发投资风险大,周期长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用会出现滞后,效果不明显。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不太合理,对于企业未利用的资源不课征税收,导致了资源的囤积和浪费。
(3)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绿色采购”机制发展还不健全,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措施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现有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对于“绿色采购”程序、范围、竞标方法和实施细则缺乏明确规定,政策导向作用不强;二是政府“绿色采购”只针对购买的最终产品,而忽略了产品的研发,制作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过程,未对购买产品的相关生产过程制定一个绿色标准。三是政府“绿色采购”缺少评价体系和指标。政府只注重利用财政资金购买环保产品,但却缺少相关指标对采购过程进行评价。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思考
(1)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现有财政政策体系,就要在现行财政分权框架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征税职责和范围,适当补充地方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当前,我国增加财政投入,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的举措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财政直接投资、政府补贴和转移支付等。一是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新能源技术的创新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但是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又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需求单靠企业是难以满足的,因此,需要财政投入的大力支持。为了加快我国新能源技术进步,推广风能,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也可直接引进国外的节能技术和环保设备。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方面可对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和企业增加低息或贴息贷款额度,支持节能项目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可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进行补贴,扩大政府补贴范围。三是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主要依靠中央的一般转移支付来支持地方低碳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环保投入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财力根本不足以支撑低碳产业的进展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因此,中央应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主要用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的节能减排,缩小区域间差距,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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