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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浅析

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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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项新的职能,即涉税鉴证,并从2006年起实行,使税务师事务所由过去的单一涉税服务提升为具有涉税鉴证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无疑为税务师事务所拓宽了业务领域,具有广阔的前景。它标志着原来只从事税收咨询和税收服务的中介服务,向从事法定业务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一、我国涉税鉴证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涉税鉴证报告操作规程有待明确
在税收法规中,目前提到的涉税鉴证范围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前弥补亏损,以后可能会逐步扩大。但国家目前还没有涉税鉴证的统一操作规程。比如: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及范围、涉税鉴证的效力、涉税鉴证报告的格式、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报告的受理程序。这些统一的规程和操作程序,对保证涉税鉴证报告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税务代理实务中的法规文件,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但内容多而杂,与实际脱节,可操作性差。在此情况下,不同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此项业务时,出具的鉴证报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五花八门,无统一规范。因此,亟盼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尽快制定、修改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和涉税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范本,以规范日益发展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
(二)涉税鉴证法律地位有待提高
中国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起步较晚,市场培育还不充分,一些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政府包揽一切的方式还有待改革,税务部门征税还是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尽管《税收征管法》界定了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合法地位,以及法规与规章要求支持税务代理的内容,但还缺乏更明确、更权威的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定依据,严重制约了涉税鉴证报告的公信力。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障,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来说,其作用仍然是望梅止渴。因此,必须提高涉税鉴证的法律地位。

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制度层面的思考

(一)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
税务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制度是为了保持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设定的,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职能的具体执行者,理应享有对涉税鉴证的审核权。这一过程不仅仅是对涉税鉴证的审核,而且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再认识。笔者认为,审核程序的存在是对注册税务师出具客观的涉税鉴证的事后审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道制定涉税鉴证的业务标准,并将其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同时,向纳税人公布审查合格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名单。2.建立注册税务师从业质量的评判制度。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的评判包括形式评判和实质评判。形式评判是指采取案头审查的方法,按照涉税鉴证文本所承载的相关信息,对涉税中介机构是否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展开了评判。实质评判是指税务机关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作出专项评估或者税务检查,同时对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客观性作出评价。3.建立税务机关的通报制度。税务机关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内容不实或提供虚假鉴证报告的,应向社会与行业主管部门通报。4.强化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建立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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