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20
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却无法具体辨认的一种无形资源,最终体现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仅仅是基于合并商誉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将根据对现行商誉准则的分析,结合商誉内涵以及目前会计界的争论,对商誉的计量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誉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在购买方个别账簿及报表中列示。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应确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对于确认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都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准则对商誉的规定是源于合并商誉制定的,而对于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采取了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这实质上是出于企业平衡合并交易账目的目的而设立的,而不是基于商誉的本质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深究商誉的本质,再加上合并商誉在入账时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形成原因,现行商誉会计准则明显不能站稳脚跟。
二、现行商誉会计准则存在的缺憾
1、准则规定对商誉内涵的歪曲。对于商誉的内涵,无论是准则规定,还是理论界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商誉是企业在长期高效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超额盈利能力,它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源,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然而,现行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是简单的参照国际会计惯例进行了内容上的国际趋同,即在合并时点对商誉按照合并差额予以确认和报告。商誉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对企业以往各种有利因素的沉淀与整合。把企业间竞购时讨价还价的结果确认为商誉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超额盈利能力”这个中心点,不仅没有反映商誉的本质特征,反而是对商誉内涵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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