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09
“员额制”指的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类别划分,促使司法机构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构成;并确定每一类别所占比例。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司法改革发展及违宪审查的实现可能性。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先后历经了三次司法改革:1999 年属于第一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成为了司法改革的标志;2004年为第二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此次改革将诉讼程序的改革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都包含在其中,以维持司法的客观、公正以及威严性,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对执行体制加以完善,同时健全工作机制和相应的执行机构,促使制度执行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审判组织加以完善,健全审判机构,促使审理与判决程序相互统一;对司法审判管理加以完善,健全司法政务相关管理制度;对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促使法官职业不断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2009 年为第三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改革作了系统性、全面化的部署,这是自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中共中央对司法改革做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部署。包括人财物省级统管,审判权运行机制上的去行政化改革、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跨行政区法院的设立、裁判文书公开等内容。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决定在7个省市展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后,改革工作已经展开,备受社会关注。下面就结合试点城市的改革讨论以下主要改革内容。
1. 改革之前。长时间以来,我国针对司法人员以及普通公务员,采用的是相同的管理模式,并且实施的是“师傅带徒弟式”人才培养形式。由于传统的法官培养模式,具有相对封闭、上升通道狭窄等缺陷。而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在司法结构行政化管理的影响下,很多行政事务都由人民法院领导负责,导致法院工作人员缺乏亲自审理案件的精力,于是在庭室领导得到提拔后,就意味着好法官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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