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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护的价值体现研究范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18

“被害人”(victim)最初来自于拉丁语,原指在古时宗教仪式上用来祭祀的用品,包括人与物。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害人”多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被害人保护的价值体现研究

新版牛津字典将被害人理解为“被另一个人杀害或者折磨的人”,即“因为一个事件、情势、压迫性的或者不利的无人格代理人而遭受虐待、压迫,或者其他苛刻或者不公平待遇,或者遭受死亡、伤害和破坏等等的人。”[1]本篇文章中的被害人是指狭义的被害人,即被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侵害合法权益的自然人。

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开始出现并慢慢兴起,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随之关于被害人保护的运动也得到了深入发展,很多国家开始关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国也慢慢开始注重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意味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被害人权利属于人权的一种当然也应受到保护。但是我国刑法学将犯罪归结为“被告人(罪犯)――国家”的二元模式,在这种传统的模式下使得被害人被边缘化、权利被忽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伸张,也容易对被害人形成“二次伤害”。被害人学之父冯・亨梯也指出“被害人在犯罪和犯罪预防过程中,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且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犯罪人的人权,而且应充分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因此,我国应在刑事司法中明确被害人的地位,对被害人权利进行保护。我国的刑事政策对被害人保护的重视度越来越高,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实现公平正义

我国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对于犯罪案件集中于对被告人如何进行处罚方面,而对于被害人的利益则显得漠不关心。有学者指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2]因此,长期以来国家本位的对被告人进行刑事惩罚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事物的二个方面,我们在权利保护方面应该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这体现出被害人保护的公平正义价值,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因其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因此强烈的希望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使得加害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要求法律保护被害人权利,赋予其在公诉案件一定地位,从而使被害人和被告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但是我国目前的公诉案件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行使诉讼权利,使得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追求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这就需要法律来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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