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29
继承公证是各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一项业务,也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当中最容易出现错证的公证事项之一,同时也是涉及错证赔偿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业务。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平时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围绕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对公证证据运用和公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有关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
依照《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证明主体是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公证员和当事人。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申请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公证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继承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则相同。在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证明结果。《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笔者认为公证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主要承担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责任。
二、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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