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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笔者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正如上文分析,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主观状况有三种,其中只有两种是存在明显过错的。而第三种情况,即代言人亲自使用过或者通过合理方式主动了解过该产品并且据此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宣传是符合真实情况的,例如在三鹿事件中,邓婕等代言人因为看到三鹿奶粉的相关“免检”“合格”等国家权威机构的证明而进行代言,虽然广告里实际上含有虚假成分,但邓婕等代言人是不具备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言人没有明显过错,因此不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具体分析的方法和日本法里面的规定也有相似之处。由于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当然需要明确某一方的举证责任而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警示代言人履行注意义务。过错推定原则使得消费者免于就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而要求代言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样更符合二者在广告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代言人要先于消费者知悉广告的内容,同时与广告主进行直接接触的也是代言人,因此代言人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便利性更强。代言人承担举证责任,将促使他们在代言的过程中注意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保留相关的凭证材料,并且依亲自使用经历或可靠证明材料做出真实的推荐和描述。
三、产品代言人民事责任的内容
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五条,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还规定,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追究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应当以上述责任形式为内容。考虑到虚假广告侵权和消费者维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产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以上是我国产品代言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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