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4-02
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如下文
房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是夫妻关系中比较敏感也比较重大的问题。随着社会风气的日渐开放,离婚已不是什么罕见问题,伴随着日渐开放的社会风气和节节攀升的离婚率,伴随而来的房产分割问题和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离婚的最具有争议性的焦点。如何正确对房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房产归属及分割的情形分析
(一)按揭购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按揭”在我国称为“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具体而言就是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房屋价格的飞涨,按揭购房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非常普遍,有很多夫妻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按揭房屋的分割情况比较复杂:
首先,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情况。根据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的房产证在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明晰,离婚时应做两部分处理:一是房屋部分,房屋无法一分为二,应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二是房屋的升值部分。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是完等同的,楼市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经济状况的提升加之偿还贷款因素的影响,房产在离婚时的价格较之结婚时的价格已经改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包括偿还的贷款和房屋的升值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概括来说,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产价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分割房产价值的时候应当首先予以扣除,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房产的实际价值减去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以及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部分。
其次,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继续还贷的情况。这种状况又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一方按揭买房,首付款由一方已经在婚前支付,房产证在婚后取得,婚后仍用个财产还贷的情况。这时候,房屋当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首付款由一方已经在婚前支付,房产证在婚后取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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