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
2.资质资格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5.监督管理。
6.罚则。
7.附则。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例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的( )原则。
A.同时勘察、设计及施工的“三同时”原则;
B.先设计、再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C.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答案:C。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例题: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A.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B.特种行业管理制度;
C.上岗证管理制度;
D.资质证书管理制度。
答案:A。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例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A.可以受聘于一个或以上;
B.只能受聘于一个;
C.可以受聘于两个或以上;
D.可以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下。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