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权利和义务
按人事部及建设部文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权力和义务为: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2.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例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B.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C.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D.不得同时受聘于一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E.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答案:A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