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行政处罚

2012-01-31 11:26:5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分别依据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事先告知当事人原则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原则。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2)法定依据明确;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裁决、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步骤是:1)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而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依据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以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的方法和程序收集证据。3)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4)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并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独立的程序,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求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考虑到该三类行政处罚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以这种特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方式。申请听证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

(1)听证适用的条件:一是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二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权申请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程序中的主要问题:1)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昕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5)举行昕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7)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昕证过程中的任何费用。

(3)听证主持人。昕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主持,本案调查人员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作出决定。

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原则:

2)按照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原则。

2.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除上述由作出罚款的机关收缴罚款的以外,当事人必须到专门机构缴纳罚款。

4.执行保障措施在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执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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