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关于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要求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后便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义务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正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2.合同的履行是订立合同目的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便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对法律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一方负有义务,或者是双方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并不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合同获取经济利益。而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3.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任何合同的效力都不可能是永久的,都有其产生和消灭的过程,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主要也是最正常的原因。合同订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履行债务。在合同履行之前,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联系当事人双方的纽带,而在合同履行后,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当事人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可以说,合同的订立就是要履行,而履行又使合同关系终止。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规定,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的履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1.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的适当履行在主体上的要求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和接受义务履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但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由第三人作为履行主体的合同又被称为涉他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在涉他合同的履行方面,第三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或接受履行的主体,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2.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合同的适当履行在履行标的上的要求是,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不适当。
履行标的可以是实物、货币或者是劳务。
履行标的为实物的,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关于标的物的数量应按约定执行,其计量方法应以约定或法定的方法为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标的为提供劳务的,债务人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遵守根据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在支付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中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