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清理费 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项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