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的给定
一 考试大纲的要求
1 掌握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掌握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二 给定规划条件的目的和任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 给定规划条件的内容和依据
1 规划条件的内容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主要侧重于用地总体的建筑布局、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单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主要侧重于建筑和周边现状建筑的关系,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内容,规划条件主要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退线、退界、间距、日照、交通、绿化、市政、景观等方面,对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项建设工程提出限定条件。
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给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四 给定规划条件的操作
1 用地规划要求
拟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应说明用地四至(相邻道路、相邻单位),并注明“详见附图”。
拟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按照控规中的用地性质来填写。
可兼容使用性质应按照控规中的可兼容使用性质填写。
拟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各位视为采用舍弃的方法。
另需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应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个位、十位采用“四舍五入”进位方法。
代征其他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代征其他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并注明代征用地性质。
人口茂密度应为整数,人口数量按照3.2人/户计算。
建筑密度应为百分数。
建筑用地控制高程应根据地形图标注,按通则要求计算得出。
2 建筑规划要求
建筑使用性质应按控规中的建筑性质提出。
可兼容使用性质应按控规中的可兼容建筑性质填写。
建筑控制规模应根据控规中的容积率指标与建设用地面积的乘积填写,并注明“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
建筑控制高度应按控规中的高度来填写。
建筑控制层数应为地上地下层之和并分别注明地上、地下层数,并注明“建筑层高满足建筑不同使用性质的要求”。
建筑退让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筑外墙线与用地界线不平行时应以最小距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