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限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如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每个招标项目评标程序的最后环节,都是评标委员会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有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