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澄清.《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视投标文件情况,在需要时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作澄清或者说明.通常,澄清应注意几个问题:
①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其他相关主体,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启动澄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签字提出澄清要求.一旦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应相应的进行澄清和说明,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②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符合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标书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a.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b.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③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④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能超出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第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即便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⑤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常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借澄清进行当面交流.但对于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