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考试《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重点(1)
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该规定确立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最终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成果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关主管部门,都无权改变剥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不得脱离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该原则保障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独立的工作价值.
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第一,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第二,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第三,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四,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相关部门规章对评标报告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