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知识点七

2014-08-27 17:38:26 字体放大:  

货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熟悉

(1)质量监督P244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为了担当买卖双方争议和行为的评判,质量监督作为一种功能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质量监督在许多发达国家基本都经历了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1)质量监督的概念。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2)质量监督的背景。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环境中,无序的竞争和虚假的广告使市场变得混乱,而且生产者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商品交易中非法获利,因此需要制衡力量的介入,质量监督就是其中的一种。

(2)质量监督方法和途径P244

1)建立和完善买方市场机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很快就会形成市场竞争态势。在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后,买方市场具有更加完善的质量监督的功能。

2)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应包括不同的行为主体。首先,与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人都负有质量监督的责任;其次,相关的企业法人都有质量监督的责任;再次,政府有监督质量的责任;最后,各类民间机构也有权进行产品质量监督。

3)法制监督。在建立质量监督体系的基础上,以执法部门为核心,依法授权、依法定责,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4)技术监督。技术监督是指经过授权的执法部门利用技术的手段进行质量监督,同时对于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监督。与行政监督相比较而言,技术监督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的优点,是国家质量监督制度的主体。

5)生产许可制度。从1984年实施以来,生产许可制度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强制性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作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之一,工业产品许可证在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认证制度的逐步推广,行政许可制度呈弱化的趋势,目前限定在直接涉及健康、安全和国计民生的产品范围内。

6)社会团体监督制度。社会监督是质量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于政府监督的有力补充。例如消费者协会,就是被国民广泛接受和认识到的一种社会团体监督方式。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对于货物的强制性质量监督手段主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3)质量认证制度P245

质量认证制度通过见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状况,解决逆向选择行为,在证实和引导市场交易的同时,还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质量认证依其性质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非强制性认证,或者依其对象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民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由国家立法而强制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定期修订并在其网站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的产品涉及电线电缆等电气产品、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等20余大类。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可以通过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认证证书。

在货物生产的质量认证制度中,与产品质量认证对应的还有质量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认证制度,其核心是证实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能力。采购方可以向已经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供应商索取质量手册和认证证书。因此,企业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可以作为采购招标资格评审的条件之一,也可以作为采购方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的依据之一。

产品认证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有区别的:产品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有产品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实施合格判定,并通过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通过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某一组织有能力按规定的要求稳定的提供产品。因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受相应产品是否已具有公开发布的产品标准的限制,相对于产品认证而言适应面更加广泛。

*(4)生产许可制度P245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的重要产品的质量水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压力锅、眼镜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如税控收款机、人民币伪钞鉴别仪、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钻井悬吊工具等),以及依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品(如建筑防水卷材、铜及铜合金管材、铝合金建筑型材等)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截止到2008年10月,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涉及69大类。近几年来,主管部门还对28大类、370种食品生产企业颁发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了以生产许可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许可证目录公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和70多个审查部,指定了420多个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在此期间,生产许可工作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508个产品实施细则,发布了1300多个规范性文件和生产许可证公告。

国家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列入许可证生产目录)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