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设备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9)

2014-12-19 13:11:15 字体放大:  

2015设备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9)

案例:

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仅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

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问题】

上述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