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招标合同的履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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